(2015)仁和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付有才与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付有才,男。委托代理人郑腾伟,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晓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和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良国,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修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绍兴,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有才与被告攀枝花市昊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渝泰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环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有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有才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志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