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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安阳县玉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玉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安阳县玉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玉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708号原告张志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安阳县玉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伦掌镇当中岗村。法定代表人:王玉贵。被告王玉贵,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安阳县玉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王玉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刘美云人民陪审员  秦海霞人民陪审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