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行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与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行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白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白城市永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洮行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跃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昊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