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福地传奇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福地传奇水上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29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冠英、李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福地传奇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龙海路西现代路北。法定代表人杨荣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威海福地传奇水上乐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