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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沈国军与北京宝隆恒业散热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国军,北京宝隆恒业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157号原告沈国军,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宝隆恒业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二合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宝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国军与被告北京宝隆恒业散热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国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国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告沈国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