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明兴诉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兴,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王明兴,男,生于1973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兴东路167号。法定代表人宋金杨,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97号久远商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薛刚,经理。原告王明兴诉被告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明兴以已与被告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协商一致并兑现清结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明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