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申某某,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某某,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申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