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与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4181号原告赵×,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被告魏×,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