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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育发与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黄达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发,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黄达国,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王育发,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0号1幢8楼10号。法定代表人黄达国。被执行人黄达国,男,汉族,1960年年11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何娟,女,汉族,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做出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王育发诉四川德尚乐农副产品连锁有限公司、黄达国、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162598元及利息,执行费14026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达国、何娟所有的位于巴中市通江县诺江西路的十一套房屋进行了查封,由于上述房屋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