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海港区。被告梁某,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开发区。原告孙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