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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史红占、史维业、李志娟与胡吉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红占,史维业,李志娟,胡吉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1-1号原告:史红占,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史维业,男,汉族,1958年12月21日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李志娟,女,汉族,1962年10月26日生,住辽宁省营口市。被告:胡吉祥,男,42岁,汉族,住平原县前曹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原告史红占、史维业、李志娟诉被告胡吉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吉祥的鲁NT8H**号轿车进行查封,并提供张建新的鲁N36T**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被告胡吉祥的鲁NT8H**号轿车予以查封。2、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张建新的鲁N36T**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冬冬二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