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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存善与马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善,马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存善,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马金平,男,回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善诉被告马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善于2015年10月26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存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美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