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存善与马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善,马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存善,男,汉族,1962年7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马金平,男,回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善诉被告马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善于2015年10月26日以自愿息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存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美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