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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88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相友,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修某。本院在���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人民陪审员  王爱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