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达彬诉被告吴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达彬,吴正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蒋达彬,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正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达彬与被告吴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达彬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逾期仍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