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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蒋达彬诉被告吴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达彬,吴正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蒋达彬,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正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达彬与被告吴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达彬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逾期仍不缴纳。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维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