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810号原告:赵某,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某,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