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徐国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徐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执字第0072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少勋.被执行人徐国洪.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国洪涉外增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国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作出(2013)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19-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国洪所持有的纳容众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5万元的股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洪所持有的纳容众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5万元的股权。二、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不得对冻结的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