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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乐乐与澄城县人和大酒店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乐乐,澄城县人和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孙乐乐,男。被执行人澄城县人和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马俊杰,男,系该酒店经理。本院在执行孙乐乐、澄城县人和大酒店侵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2706元。经执行查证,被执行人因不服澄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仲字(2015)17号裁决书,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裁决书终局裁决事项,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