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673、1674、1675、1676、1679、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董征玲、赵志亮等与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征玲,赵志亮,高振宝,高振祥,郑伟,许春霞,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73、1674、1675、1676、1679、1693号申请执行人董征玲。申请执行人赵志亮。申请执行人高振宝。申请执行人高振祥。申请执行人郑伟。申请执行人许春霞。被执行人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路276号。法定代表人马海峰;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字(2015)第67、65、66、68、62、6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安丘支行营业室1607001019200102240账户存款650000元。如余额不足,只存不取。二、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