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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209号原告林某某,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六一南路。委托代理人杨锴,福建海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林滋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即林滋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浚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祥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