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通珍、姚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通珍,姚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杨通珍,女,生于1924年,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执行人姚某,女,生于2002年,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何玉锋,该公司总经理。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通珍、姚某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67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玉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