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文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9日生。被告金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生。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生有二子,长子金某甲,次子金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被告还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照顾不够,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金某乙由被告抚养,次子金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000元。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能够和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1月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2010年5月生一子,取名金某甲,2012年11月生一子,取名金某乙。2012年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8月5日,由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能归家。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次子金某甲,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6000元。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俩个孩子,应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好好珍惜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岸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