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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丽珍审 判 员  于文俊人民陪审员  孙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雍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