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295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丽珍审 判 员 于文俊人民陪审员 孙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雍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