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曹娜、邹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曹娜,邹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李爱军。被告曹娜。被告邹海彬,系曹娜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军诉被告曹娜、邹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爱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娜、邹海彬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爱军撤回对被告曹娜、邹海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审判员 庞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具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