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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军与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军,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980号原告胡军。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邵兵,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军诉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军撤回对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4元,减半收取1132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未预交)。(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房道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