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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继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辉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078号罪犯张继辉,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金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继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于2015年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继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继辉在无生产种子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开封市杏花营农场东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场地,从他人手中购买来源不明的玉米原种后,组织东丰种业的工人在院内进行包衣加工,并套用其他玉米品种的有效证件,将生产的玉米种子通过物流托运对外销售。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继辉发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谢金峰假种子22吨,销售金额为22.3万元。经鉴定,张继辉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为不合格产品。罪犯张继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继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刘鹏飞、马传连及同监犯人王贺彪、周文举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继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辉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刘晓静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良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