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荆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某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