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郭某,女,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位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