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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045号原告郭某,女,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告位某,男,1957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新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