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栾淑英、王娈、王盈、王珏诉大连市31中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淑英,王珏,王娈,王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民初字第00014号起诉人栾淑英。起诉人王珏。起诉人王娈。起诉人王盈。四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雪娇,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0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栾淑英、王珏、王娈、王盈的起诉状,其诉称:1993年3月,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为筹措教师大厦建设资金,下发了《教师大厦集资办法》。根据该规定,王赞禄于1993年6月30日以大连市31中学教师身份向大连市31中学预交21600元集资款及2000元特装费。1995年4月15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下发《关于〈教师大厦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依照该补充规定,王赞禄应负担集资款14778元,大连市31中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应将其多交纳的集资款项6822元与应返还的2000元特装费共计8822元返还给王赞禄。1995年底,大连市31中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开始向其他参与集资者返还集资款及特装费,但该笔款项一直未向王赞禄返还。王赞禄夫妇多年来不断向大连市31中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上访,2013年12月3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作出《对王赞禄栾淑英上访诉求的复函》,确认集资款及特装费未返还给王赞禄夫妇的事实。起诉人栾淑英与王赞禄于1959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起诉人王珏、王娈、王盈三个子女。王赞禄于2015年6月10日死亡,起诉人栾淑英、王珏、王娈、王盈为王赞禄的遗产继承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四起诉人请求判令:1、大连市31中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连带返还房屋建设集资款8822元,利息暂计10498.18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1996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5年11月1日,实际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2、大连市31中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起诉人栾淑英、王珏、王娈、王盈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栾淑英、王珏、王娈、王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阚 红代理审判员 孙 丹代理审判员 李胜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