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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尚积武与杨广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积武,李敏,杨广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111号原告尚积武,男,1973年4月4日出生。被告李敏,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杨广泽,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积武与被告李敏、杨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积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尚积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杨广泽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积武撤回对被告李敏、杨广泽的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尚积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茹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