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尚积武与杨广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积武,李敏,杨广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111号原告尚积武,男,1973年4月4日出生。被告李敏,女,1978年8月23日出生。被告杨广泽,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积武与被告李敏、杨广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积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尚积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杨广泽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积武撤回对被告李敏、杨广泽的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尚积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 茹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