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如晋与李红磊、宋世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晋,李红磊,宋世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李如晋。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磊。被告:宋世收,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高码头镇张侯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晋诉被告李红磊、宋世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