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如晋与李红磊、宋世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晋,李红磊,宋世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李如晋。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磊。被告:宋世收,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高码头镇张侯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晋诉被告李红磊、宋世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晋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郭 奇代理审判员 李忠义代理审判员 杨俊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