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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艾绍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绍雄,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艾绍雄,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现住宝塔区陵园路。被执行人艾飞,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延安市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宝塔区大砭沟南泥湾钻采公司家属院。艾绍雄申请执行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025号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艾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艾飞向申请人艾绍雄支付1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到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艾飞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职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艾飞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因冻结周期较长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演晴利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