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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周洋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7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洋,男,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沪士大厦消防监控员,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抓获,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辩护人孟祥荣,黑龙江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洋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洋及其辩护人周祥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周洋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其可以通过他人办理哈尔滨市中心血站工作、哈尔滨市公安局辅警工作,于同月4日、13日、3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60号汉庭宾馆内,先后三次共计骗取张某某18万元,后经张某某催要返还张某某4万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9日在辽宁省沈阳市将被告人周洋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戴某、宋某某、解某某、腾某某、关某某的证言、收条、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洋如实供述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周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万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