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邹法执二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翠英、李学功等与山东太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英,李学功,李天龙,山东太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法执二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英,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学功,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天龙,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太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郭家泉村,法定代表人徐雷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翠英、李学功、李天龙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太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太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80,384.00元,已执行6,000.00元,尚欠474,384.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乃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