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从色与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孙从色。被告: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商贸城D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从色与被告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从色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待双方核实相关事实等资料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从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孙从色负担。审判员 高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