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终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柯伟明与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伟明,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柯伟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法定代表人曾庆南,村主任。上诉人柯伟明因与被上诉人南靖县山城镇翠眉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南靖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18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柯伟明诉求被上诉人翠眉村委会拆除在其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擅自浇筑的水泥路面、水泥防撞墙并恢复原状,案经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2015)××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且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柯伟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审 判 员 陈永泉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