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民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580号罪犯杨民,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2010)哈刑二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黑刑一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本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黑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将杨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同年9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杨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将罪犯杨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维护劳动、学习、生活秩序,接受教育改造。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优异。其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杨民确有悔改表现,其改造考核成绩符合报请减刑的要求。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制作的罪犯杨民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2年-2014年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学员学籍档案卡,入监登记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民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及其改造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3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艳代理审判员 王 愫代理审判员 赵世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凌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