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冯晓霞与李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冯晓霞。被执行人李光。冯晓霞申请执行李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晓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的(2015)曹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14大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