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建云,湖北省罗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在外务工时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因被告对我不信任,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4月,我与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与我哥哥发生冲突,是王淼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我会老家时,被告再次将我打伤。现王淼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们婚前感情基础较好,结婚后关系也一直很好,发生矛盾是去年因为原告与他人喝酒唱歌而引起;我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务工时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5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3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4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回老家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而不同意离婚。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今年4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虽原告回老家生活,但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50元,款汇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金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迪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