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1826。被告黄某,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3113。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夏睿娜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可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