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许初兴与熊军、欧阳英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初兴,熊军,欧阳英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和民商初字第00231号原告:许初兴,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武昌区号7。委托代理人:方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熊军,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室7。被告:欧阳英子,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3。原告许初兴与被告熊军、欧阳英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初兴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熊军、欧阳英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许初兴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初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熊军、欧阳英子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许初兴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