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8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进官与金礼虎、蒋月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进官,金礼虎,蒋月芹,金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805-2号申请执行人黄进官。被执行人金礼虎。被执行人蒋月芹。被执行人金晶。黄进官与金礼虎、蒋月芹、金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金礼虎、蒋月芹应给付黄进官本金5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8月14日至同年12月10日,以60万元为基数,自同年1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53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5%计算);金晶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礼虎、蒋月芹、金晶返还黄进官已垫付的诉讼费8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晶有房产、机动车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月芹有机动车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向泰州市姜堰区房地产管理处房屋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请其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礼虎、蒋月芹共有的址于泰州市姜堰区人民南路2号北区二楼B19号及人民南路2号北区30-1、30-2号的房屋。2015年10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和风险告知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姜开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金礼虎、蒋月芹、金晶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进官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宣桂根审判员 孙良俊审判员 穆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华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