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97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省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给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四川省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雪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总额为1893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89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