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5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林蓬、许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林蓬,许星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5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宁德商城A幢,组织机构代码49040311-9。代表人陈文彬,行长。委托代理人伍金凤、林旺,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蓬,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许星星,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林蓬、许星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3元,诉讼保全费1215元,合计275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丽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