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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洪波与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波,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86号原告于洪波。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原告于洪波诉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波撤回对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巴士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于洪波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