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秀洲与徐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洲,徐爱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田秀洲,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徐爱美,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秀洲诉被告徐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秀洲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秀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秀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田秀洲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灵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