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忠林与被告郑春敏、郭节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林,郑春敏,郭节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51号原告郑忠林,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佳宝,系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被告郑春敏,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家栋,系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被告郭节省,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林与被告郑春敏、郭节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忠林与被告郑春敏、郭节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忠林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林撤回对被告郑春敏、郭节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