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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论与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论,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59-1号原告李论(曾用名李志强),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韩红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雪涛,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李论与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尹雷军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