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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周志良与肖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良,肖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周志良,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黎潭彬,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凤华,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良诉被告肖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良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肖凤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志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肖凤华的起诉,属在诉讼中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良撤回对被告肖凤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钟宇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