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寒与孙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寒,孙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892号原告:胡寒。被告:孙申。原告胡寒诉被告孙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变更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分4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后写下借条1份,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1000元,余款90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寒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人民陪审员 孙菊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诚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