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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添美等8人与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添美等,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42-1号申请执行人周添美等8人。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号万山*号厂房*楼。主要经营者杨文清。申请执行人周添美等8人与被执行人厦门市湖里区万山伊之雅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21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添美等8人债权2544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5)21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